2005年1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不宜年轻化
王水明

  报载《法官还是老的好》,据该文介绍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证实,通过对人大代表提出的“检、法人员不宜片面强调年轻化”等建议的研究,该市高级法院决定近两年不再直接录用大学毕业生。
  读罢上文,笔者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表示赞赏的同时,不由地对我国当前存在的“法官年轻化”现象有所担忧。近年来,我国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,遇到的首要难题是司法队伍素质偏低,不能适应当前法治建设的需要。于是乎,法律院校“大胆”扩招,培养了一大批具备法律理论知识的法律人才;同时,法院系统加大引进人才力度,一批刚毕业的法律科班生进入了审判机关,成为了年轻的执法者。我们并不否定当前法院系统亟需法律人才的现状,也能理解法院增加编制确属无奈之举,但是,从长远看,我国的法官队伍片面走“年轻化”道路是不妥的。
 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,立法者都深谙法官所拥有的职权之大,担负的职责之重,对法治产生的影响之大。所以,两大法系对法官的遴选都有严格的规定。如在普通法系国家,法官都曾就读于法学院,然后在私人执业或是在官方机构中任职方面有成功的经历,他们要么通过任命要么通过选举而出任法官,能否出任的法官考量因素有:执业中的成功、在律师同行中的声望以及政治影响等。作为普通读者,我们也可从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们(如卡多佐、霍姆斯、马歇尔)的个人成就中找寻到法官遴选制度的真谛,发现花甲之年才坐上联邦法院法官宝座的大有人在。无怪乎,有人发出这样的感叹:被任命或者选举为法官,常被看成是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,也是对其尊敬和威望在形式上的承认。
  而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,与西方法治国家有着明显不同,较为突出的是法官年轻化趋势。从当前法院的年龄构成状况看,法官的年龄构成越来越趋于年轻化。而这也成为了我国司法裁判在一定程度上不受社会尊重、司法不公等问题的根源之一。虽然我们并不排除个别法官的素质与年龄并无多大关联,但就整体而言,法官所从事的职业素质要求法官年龄不宜太年轻。依笔者之见,恐怕有以下原因:一是直面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,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人世经验和社会阅历,否则将难以作出胜任这个工作。国外有学者就认为,好的法官不仅仅是法学家,更应是好的历史学家、好的智者和哲人。二是法官必须以公允持平的姿态,依法、独立、公正地作出裁判,体现在个人的性格特征上,就要求法官思考成熟、周到,处事老练、沉稳,而这正是年长者的特长。因此,我们应当逐步严格法官遴选,规定进入法官队伍必须要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经验,年龄不宜过轻,只有这样,才符合法治国家的长远需要。